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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投标资格审查的补充规定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营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防止围标串标和虚假招标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施工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可采取资格预审或开标后资格审查的方式。
采取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另行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
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二、采取资格预审的,可采取合格制审查法和有限数量审查法。其中:采用合格制审查法的,所有合格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对合格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所限定的投标人数量和选择方法,选择不少于9家合格投标人。招标人可以采取评分排名。
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实行资格预审,应当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
三、采取开标后资格审查方式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设置资格审查章节。
四、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没有载明的审查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五、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本市企业进津备案书、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资格情况等内容。
采用资格预审且实行有限数量制审查法的,可考虑财务状况、与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作为评分内容。
六、资格审查涉及的企业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提供的内容为准。
七、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一)不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质、资格等级的;
(二)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企业的;
(三)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项目代建人或者项目管理人或者项目监理人的;
(四)非本市企业未办理进津备案手续或手续无效的;
(五)被责令停业的;
(六)被暂停投标资格的;
(七)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八)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或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或提供伪造、虚假资料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应当对符合或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作出详细的书面记录,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内容。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