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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 天津宇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_设备安装_天津宇田 发布时间:2011-12-19 11:46:00

关于开展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天津建设网
作者:
建筑业管理处
时间:
2011-12-19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筑[2011]1386号                                          签发人:刘翠乔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159号部令) 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的相关规定,定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2月29日开展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核查的主要目的
      通过动态核查,实现资质管理与市场、现场管理的联动,发挥资质核查引导企业重信用、守法经营的作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企业动态考核制度,在全市建筑业中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我市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二、动态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质条件和经济运行。企业在资产、人员等方面是否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是否承揽完成相应的工程业绩,企业经济运行是否正常。
      (二)市场信用。考核企业2010年是否认真落实质量、安全、市场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制度以及报送建筑业统计、申报信用信息等国家及我市建筑业、建筑市场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三、动态核查企业范围
      (一)2010年度免检、未检以及2010年10月1日后取得资质的企业。
      (二)2010年度核查结论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全部企业。
      四、动态核查的工作分工
      市建交委负责核查主项资质为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公路交通工程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中央驻津企业;各区(县)建委负责核查所辖区域内注册上述资质外的全部企业。
      五、动态核查的方式
      核查采用材料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按分工对企业申报的文字材料进行核查,并按需要到企业办公地、厂房车间和竣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企业申报文字材料包括:
      (一)企业证照资料: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等;资质标准中对设备、机械和厂房有要求的,提供设备和机械的明细帐以及购置发票、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中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人员资料:人员的职称证书及最新的社保缴费基数名册;部分资质标准要求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如职称证书专业不符合专业要求的,应提供毕业证书。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劳务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岗位技能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工程业绩证明资料: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依法发包工程提供)、工程合同、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企业财务资料和建造师资料可不申报。如需进一步核实财务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提供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工程结算单、结算报告、年度的全部工程款发票或完税证明等;企业建造师应通过建造师网查询达标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建造师在岗情况,可要求企业提供建造师的社保、劳动合同、工资表等其他证明资料。
      六、动态核查结论和处理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合格标准为:资质条件中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人员(含建造师)全部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以上;且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和无各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无不良市场信用记录,经济运行良好。
      不合格的标准为:资质条件达到标准不足80%的企业,或存在严重市场违规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拒绝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无故不参加资质核查的企业。
      七、动态核查程序和时间安排
      核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书面材料申报:2011年12月20日—2012年1月20日。市管企业直接将材料报送至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84号窗口;区、县管企业报送至所属区(县)建委。
      (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2012年1月30日—2月15日,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将审查意见告知企业,企业可就问题提交陈述和整改材料。市建交委和区(县)建委分别进行复审。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确定核查结论。2月16日—29日,市建交委、区(县)建委分别根据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企业陈述整改材料,对所属企业核定资质核查结论。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建委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所属企业,提高核查质量,发现问题企业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各区、县建委不得随意减小核查企业范围,不得要求企业提交与核查无关的材料,不得向企业收取核查费用。
      (三)各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市建交委、区(县)建委开展核查工作,按时上报核查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参加核查。
      (四)停业或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的企业,应将资质管辖权限上交市建交委或区(县)建委。
特此通知